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,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,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*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、地区储备用汽、(标准品,下同)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85元,调整后的汽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090和6115元。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。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。
二、供交通、民航等专项用户汽、较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。调整后的汽、标准品较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490元和6515元。其中,供渔业、林业、农垦用汽、供应价格暂按供*用油价格执行。
三、各地汽、较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。调整后各省(区、市)和中心城市汽、较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。
四、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执行。
五、液化气较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*等部门用90号供应价格保持0.89:1的比价关系确定,供需双方可在不**过较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。
六、调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24时。
七、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八、中石油、中石化、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,确保市场稳定供应;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地区价格政策,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。
九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,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,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。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,出现异常情况,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。